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2年甘肃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劳社部发[2002]1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有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为200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下同)。
二、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
(一)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在25年以下(不含2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8元;25年至35年(不含3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24元;35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企业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元。
(二)200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8元;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企业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三、解决突出问题办法
(一)1953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6元。
(二)已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6元,1994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6元。
(三)已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分离出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每人每月再增加36元。
(四)经国家或本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组织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等级并经单位聘用的工人高级技师,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6元,1994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6元。
(五)按本通知第二条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后,月基本养老金仍不足310元(不含310元)的退休人员,一律增加到310元。
在以上人员中,同时具备几个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其中一项政策。
四、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这次调整时间紧迫、情况复杂、工作量大,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抓紧时间组织实施,把工作做实、做细,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要继续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调整方案实施后,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注意退休人员思想动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调整工作平稳进行。11月20日之前,要将落实情况(特别是解决突出问题各类人员调整前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情况)、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书面报告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汇总表》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养老保险基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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