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当工作生活上面临实际困难时,可以由地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临时性、过渡性的帮扶援助。申请条件、帮扶方式、申请程序如下所述:
一、申请条件
帮扶援助情形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即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在充分享受社会救助政策的同时,因以下五种情形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可以申请帮扶援助。
一是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是退役军人因服役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造成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是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四是退役军人因火灾水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五是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帮扶援助方式
根据帮扶援助标准和对象基本需要,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帮扶援助。
一是提供资金援助。推行社会化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发放现金。
二是提供实物援助。包括发放衣被、食品、饮用水、医药等生活必需品,部分生产资料,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
三是提供社会化服务援助。鼓励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纳入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援助。
三、帮扶援助标准
这方面,国家虽然没有明确具体数目,但政策要求,各地要根据帮扶援助对象的困难情形和程度、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救助保障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标准,并适时调整。
五、申请程序
(一)个人申请。一般由符合条件的对象本人书面向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没有单独建立服务站的,可向负责退役军人工作的工作人员提出申请。本人因行动不便、精神障碍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其监护人、家属、所在村或居民委员会可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相关资料。无正当理由,申请人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提出申请。
(二)乡镇或街道审核。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村或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程度、各类救助情况等逐一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并视情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或居民委员会公示后,报县级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
(三)县级审批。县级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后,可委托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开展信息核实等工作,并应当及时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的,不予批准。申请人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复核。遇有紧急情况,可以先行帮扶援助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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